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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03.09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

摘要: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規定

說明:

一、訂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公式」如附表。
二、廢止本部73年9月3日台財稅第59051號函、74年8月7日台財稅第20112號函、104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1號令有關81年3月20日台財稅第810044039號函及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部分。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