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O 本週證管暨稅務法令更新

 

內地稅新頒函釋-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稽徵機關可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1號令

摘要:

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稽徵機關可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

說明: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列報扶養,因有漏報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而申請將該配偶分開申報時,稽徵機關得將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與死亡之納稅義務人所得合併後,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並參照本部11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第1點規定,原納稅義務人既已死亡免予處罰,對該生存配偶,亦免予處罰。
二、廢止本部68年1月23日台財稅第30475號函及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0890454037號函。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