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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地增值稅及處罰規定,並廢止財政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

法律依據:

1. 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10.27台財稅字第11004649360號令

摘要:

核釋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地增值稅及處罰規定,並廢止財政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

說明:

一、財團法人受贈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發現地上建物部分樓層未依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原許可事項使用,如經該主管機關認定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准按該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部分比率計算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並按該追補稅額依同法第55條之1規定處罰。
二、廢止本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自110年6月25日生效。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