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O 本週證管暨稅務法令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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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納稅義務人轉售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05.26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
摘要:
納稅義務人轉售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說明: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81條之2第6項第2款規定或其他相關法律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三、個人及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第3項、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