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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申領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以下汽車之第二類試車牌照者,其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1就「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自用小客車所定稅額,按日計算。

法律依據:

1. 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11.30台財稅字第11104691030號令

摘要:

申領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以下汽車之第二類試車牌照者,其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1就「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自用小客車所定稅額,按日計算。

說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及申領汽車試車牌照審核作業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申領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以下汽車之第二類試車牌照者,其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1就「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及附表4就「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自用小客車所定稅額,按日計算。但其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車,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