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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前段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法律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12.13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號令

摘要: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前段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說明:

一、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一。
二、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且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二。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