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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112年6月15日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税額之期限

法律依據:

1. 貨物稅條例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2.06.14台財稅字第11204594650號令

摘要:

核釋112年6月15日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税額之期限

說明:

112年6月15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其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税額之期限,為該條文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日之次日(即同年月17日)起算6個月(即同年12月16日,遇假日順延至同年月18日)內。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